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修订内容,贵公司需要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最新政府修订条例中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事项,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需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需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香港公司注册地址或者其它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详情请参阅附件的政府文件,政府网站。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请贵司依据以下要求识别贵公司重要控制人,并在发生变化后7日内通知我司变更)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1自然人(须登记人士)
2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者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委托或者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者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更新时间:2018/3/2 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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