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进口和出口
本章由本法规的第三十条至第四十六条构成,其中包含进口和出口规定,如商品承运人通过飞机、陆地交通运输工具和海上交通运输工具或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进口活动和出口活动凯发k8官方旗舰厅-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凯发k8官方旗舰厅-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
凯发k8官方旗舰厅-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凯发k8官方旗舰厅-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并出口至其他国家的商品以及被证实之前已再出口至境外又被退还至相关国家的外国商品、为完成加工或修理而临时出口的商品。
服务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存放在属于海关办公室的场地和仓库的商品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存放、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存放、检查商品所需的其他服务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存储费用均不应超过商品评估价值的一半,若上述仓库是由其他企业进行管理的,则应按照规定的相关条款和比例收取上述费用。本条款允许对商品密封和分析(检测)收取费用,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和本条款中提及的服务以及收取费用的条件应由部长或主管机构下发的决议规定。
报关经纪人
本章对报关经纪人及其权限进行了定义(第一百零八条),本法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自然人和有权在从海关管理部门取得必要的执照后从事相关活动。
海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概述了海关工作人员工作性质的两个重要方面:安全方面,即阻止走私商品和违禁品通过海关港口入境;经济方面,即征收关税。本部分内容对海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鼓励措施做出了规定,本法规规定,上述海关工作人员拥有司法逮捕权。本部分规定还允许海关工作人员携带枪支,但应经过部长或主管机构决议的任命,在海关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时,民政部门和军方以及国内安全部门应协助上述人员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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